朱某伟因提供账户助纣为虐被判刑,张某杰因被骗自杀
最近,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了一则引人关注的案例,涉及朱某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。案件的核心在于,被告朱某伟明知他人在进行信息网络犯罪,却仍然向犯罪分子提供了多个银行账户用于转账。这些账户共计接受了人民币73827元的资金,其中包括张某杰被骗的6960元。因遭受诈骗,张某杰于2023年8月13日选择自杀。最终,朱某伟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被判处六个月的有期徒刑,并被罚款2000元。法院认为,朱某伟的行为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直接导致了受害者的自杀,属于“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”,因此可以认定其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。
具体事件发生在2023年8月11日晚间至12日凌晨,朱某伟清楚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,但依旧提供了多个自己的银行账户供上游的犯罪分子转账,涉及资金73827元。其中,张某杰被骗的6960元就是通过这些账户转账的。受骗后,张某杰于8月13日自杀。朱某伟在8月23日被警方抓获,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。
在法庭审理中,朱某伟的辩护人提出,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并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类型进行明确规定,因此不应将张某杰的自杀视为“严重后果”予以定罪。然而,法院在2023年12月26日的判决中明确指出,朱某伟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并依法判处了其六个月有期徒刑及罚款2000元。该判决生效后没有任何上诉或抗诉。
法院还引用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中的相关规定,强调明知对方进行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帮助的行为,必须认定为情节严重。此外,涉及“情节严重”的具体情形,法条中列出了多项指引,其中之一就是被帮助对象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。朱某伟的账户涉及的资金虽然未达到某些具体金额限制,但由于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张某杰自杀,因此被法院视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。
法院最重视的争议在于,朱某伟的帮助行为是否可认定为“造成严重后果”。最终,法院确认朱某伟明知其行为会带来后果,却仍然提供了帮助,其行为导致受害人士自杀,性质上已符合严重后果的标准,因此应追究其法律责任。ั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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